(一)由于已超过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复核。
(二)在后续涉及民事赔偿等诉讼中,若有足以反驳责任书划分的证据,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定责任分担,不会仅依据责任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综合判定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