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中,若要避免因善意取得使自己的撤销权受限,交易前应核实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可查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若发现转让人可能无处分权,且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不构成善意取得时行使撤销权。
(三)若不确定交易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