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完成后通常无法撤销,因为执行完成代表法院已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执行程序终结,没有可撤销执行的基础。
(二)若执行行为有错误,如执行财产范围有误,当事人可走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四)若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