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婚后共同财产时,要与配偶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重要处理决定,避免擅自赠送财产。
(二)若发现一方未经同意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三)在日常涉及共同财产处理的事务中,留存好与配偶协商的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