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机关处理事故需拖车,如事故车辆妨碍交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拖车费由执法机关承担。
(二)当事人自身原因需拖车,像车辆故障无法自行移动,费用一般由车主承担。
(三)交通事故中一方负全部责任,拖车是合理必要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分担拖车费。
(五)双方先协商拖车费承担,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等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条虽未直接针对拖车费,但体现了因执法机关行政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