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尝试通过调解解决分歧。
(二)若想法院判决离婚,需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
(三)即便不存在法定情形,也可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以便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若首次起诉无法证明感情破裂且未达成一致,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并准备好证明感情仍未改善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