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理: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非股东方,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夫妻分割转让所得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处理: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按市价分配,法院也能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注意事项:处理时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保护股东和非股东方合法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