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判定都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和考量因素,具体如下:
- **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孩子抚养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抚养情形的除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非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