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85万的情况,按照《刑法》规定,基础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若犯罪人存在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会从轻处罚。
(三)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若能积极坦白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且主动退赃退赔,挽回损失,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
(五)若经认定为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