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等待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执行行为会被撤销或改正;若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