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公证书有误,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会撤销并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若有其他错误,公证机构会予以更正。
(二)改变放弃继承公证书内容要有正当理由,像因重大误解作出放弃表示、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先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经法定程序撤销原公证书。
(三)若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变更,需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是否允许变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