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网络借款协议时,确保各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此保障协议的有效性。
(二)由于网络借款协议属于电子合同,要注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且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用。
(三)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借款事实和双方达成的合意。
(四)避免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防止协议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