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赠人若觉得带贷款的赠予会带来经济压力或不利后果,可明示放弃受赠。
(二)放弃受赠需在知道受赠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表示。
(三)作出放弃意思表示后即生效,赠予关系不成立,受赠人不用承担贷款偿还责任,也无需履行赠予的其他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受赠人有接受或放弃赠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