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起诉,保留好彩礼给付的相关证据。
(二)若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且给付人无生活困难情况,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赠与,给付方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此时应接受现实,避免不必要纠纷。
(三)若双方有彩礼补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按约定执行,若对方不履行,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