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挪用公款的出纳而言,若存在自首行为,应积极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主动提供相关线索和信息。
(三)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积极退赃,减轻所造成的损失。
(四)倘若因挪用公款被发现,应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和司法程序,不要有对抗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