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单位出纳挪用公款20万,若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要做好主动交代事实、积极退还公款等,争取从轻处罚。若进行非法活动,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配合调查。
(二)非国有单位人员挪用资金20万,在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主动退还资金、如实供述情况。若用于非法活动,停止违法并配合司法机关。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重视挪用时间、用途、是否归还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积极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