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中,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与第三人交易可能危害债权实现,应先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可通过调查第三人是否知晓交易存在可撤销情形、其获取交易信息的途径等方面来判断。
(二)若第三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物权变动手续,债权人不宜强行行使撤销权否定交易效力,可考虑通过其他途径保障自身债权,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
(三)若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并非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