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要进行不动产抵押的第三人而言,在交易前应仔细查看不动产登记簿,确保抵押人有处分权,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抵押人无处分权的风险。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支付合理对价,并及时完成抵押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三)对于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如果发现抵押人未经同意就将不动产抵押给第三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