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直接主张返还聘礼。
(二)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聘礼。
(三)若婚前给付聘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一标准,给付方请求返还聘礼会获法院支持。
(四)在实际操作中,可先与对方协商聘礼返还事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