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
确定误工费需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致残,误工时间算到定残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若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出行费
出行费一般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维修时,受害人无法使用车辆,打车、租车等出行产生的费用,需提供正式票据,且票据应与就医、处理事故等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