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未领结婚证的情况,日常应注意保留财产相关证据,如出资记录、购买凭证等,以便在出现财产分割问题时维护自身权益。在子女抚养上,明确双方应尽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协商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二)对于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领证的事实婚姻,若想结束关系,尽快补办结婚证。若选择协议离婚,提前准备好财产清单和子女抚养方案,和对方认真协商,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要诉讼离婚,准备好能证明双方关系及相关诉求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