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说不要抚养费,一般不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协议放弃,对父母有效,但限制子女权利
父母离婚时,双方可协议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该约定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一方事后反悔若无特殊情形,法院通常不支持。
二、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受协议剥夺
抚养费请求权属于子女。父母间的放弃约定不能剥夺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
三、协议无效的例外情形
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此后子女可突破协议约束,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综上,孩子的“放弃”声明仅在父母间有一定效力,但不能剥夺其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1067条、第10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