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无需对公司债务额外赔偿,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像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