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若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况,可随父亲生活。
(二)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陪伴时间等因素,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可优先考虑该方抚养。
(五)双方可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