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可起诉离婚。婚姻自由涵盖结婚和离婚自由,一方想离另一方不同意,想离方有起诉权。
(二)准备起诉材料。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阐述离婚理由和诉求。
(三)配合法院调解。法院审理时会先调解,若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四)证明感情破裂。通过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赌博吸毒恶习、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证明感情破裂。
(五)再次起诉。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且无判离情形,法院可能判不离,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增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