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提供明确财产信息或线索,并提供担保。法院48小时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执行。若30日内不依法诉讼或仲裁,法院解除保全。
(二)诉中申请财产保全
向受诉法院提出,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法院48小时内裁定,裁定后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