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尽快取回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要及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检验、鉴定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二)了解检验、鉴定的进展情况,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车辆。
(三)若涉及赔偿调解,考虑尽快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因调解导致车辆长时间被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