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足额出资且无违规行为的股东,按法定程序退股后,通常对公司后续债务无需担责,平时应留存好实际足额出资的证据,退股时严格遵循法定流程操作。
(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晓该情况,公司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让受让人担连带责任,转让股权前要完成出资义务,受让人需尽职调查。
(三)股东退股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担责,股东退股要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