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要避免丧失继承权,需杜绝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
(二)若继承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有悔改表现,应积极争取被继承人的宽恕,如真诚道歉、弥补过错等,或让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自己列为继承人,从而不丧失继承权。
(三)若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要关注遗产的处理方式,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否则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