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况,给付方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诉求。证据包括生活困难证明、未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
(二)若已共同生活,且不符合法定退还情形,或符合但有一定消费支出,要整理生活消费支出的票据等资料,以此向法院证明无需全额返还彩礼。
(三)对于彩礼是否退还及比例,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时,要围绕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子女、财产使用、过错等方面清晰阐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