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转让不改变债务承担主体,转让前的债务由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若遇到公司转让前债务问题,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公司承担。
(二)若发现公司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债权人可先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后符合约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合同范畴,在双方之间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债权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