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孩子拒绝原因,排查是否存在直接抚养方不当引导情况。
(二)若因直接抚养方干扰导致孩子拒绝,未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反映,要求排除妨碍保障探望权。
(三)若孩子因自身意愿不想见,孩子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时,尊重其意愿,双方与孩子沟通缓解抵触情绪。
(四)若孩子年龄尚小,直接抚养方协助未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协商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增进感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