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如日常衣食住行费用,不能要回,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
(二)若男方将个人财产明确赠与女方且赠与行为已完成,不能要回,因为交付后财产所有权已转移。
(三)若款项是彩礼性质,且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男方可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