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辆方面,要保留好运营流水等能证明每日平均营运收入的证据,准确记录停运天数,按照停运损失计算公式来确定赔偿金额,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来确定每日平均营运收入。
(二)非营运车辆方面,产生租车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时,要注意使用时间、用途的合理性,保留好费用凭证,以便在主张赔偿时能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赔偿包含了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和非营运车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