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的人若觉得不应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明两人是共同债务人需共同担责,提供债务分担约定等能证明债务分担情况的证据,法院会审查并裁定。
(二)若未被执行的人有履行能力却未执行,被执行的人可向法院反映,请求追加另一债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认定其有还款责任后,会依法对其执行。若两人有债务承担比例约定,被多执行方可在担责后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