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要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准备好复审申请书等材料,清晰说明不服驳回的理由,以此争取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让其重新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二)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需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程序让法院审查商标是否应注册并判决。
(三)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商标可注册的证据,像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提高成功注册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