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未经允许卖房情况,若房屋所有权人发现卖房者无处分权且不追认卖房行为,买房人可要求卖房者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来维护自身权利;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索取损害赔偿。
(二)若卖房者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虚构事实骗买房人掏钱买房,买房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卖房者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