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要立刻向办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对笔录进行更正,重新制作符合实际情况的口供并签字。
(二)若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当事人可在庭审时向法庭讲清实际情况,并提供能证明真实情形的证据,像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以此推翻之前与事实不符的口供。
(三)要是因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作出非真实的口供,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
需要注意,随意改变口供得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不然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或作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