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全责方有可能免予起诉,但通常较为少见。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能免予起诉:
法定不起诉情形: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全责的情况,通常不符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只有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情形:如果肇事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等,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检察院综合全案情节,有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但由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实践中适用该情形相对较少。
此外,如果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但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全责的案件中较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