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4年正常共同生活,不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离婚时女方无需退还彩礼,可与对方说明法律规定,拒绝不合理退还要求。
(二)若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双方可先友好协商适当返还的金额和方式。
(三)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收集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女方适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