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16万的情况,如果已经涉嫌犯罪且被司法机关调查,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有助于从轻处罚。
(二)可积极退还挪用的资金,挽回单位损失,这在量刑时也会作为从轻的情节考量。
(三)单位若发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资金流转记录等,以便后续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