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若认为生效裁判损害自身权益,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状况,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就要准备提起撤销权之诉。
(二)尽快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存在关联。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启动撤销权之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