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债务性质是关键,若债务是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为满足个人日常消费等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此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二)当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无需担责。
(三)若已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方可以向负债方追偿。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认定债务性质及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