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关注诉讼时效起算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三年,在此期间积极维护权益。
(二)若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况,会使诉讼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时效,应善用这些中断情形。
(三)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可在接近二十年前向法院申请延长,以免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