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挪用公款27万的情况,应尽快退还挪用的公款,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宽大处理。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挪用资金27万的情况,同样要及时归还挪用资金,向单位说明情况并诚恳认错。积极退赃退赔,也有助于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