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债务清偿:法院裁定宣告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四)债权消灭: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债权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向公司主张未获清偿部分。
(五)股东责任:若发现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