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立案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且有固定住所、工作,司法机关可考虑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案件情节轻微、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出于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可以判定不采取强制措施。
(三)若犯罪嫌疑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