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赔偿能力,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不隐藏、转移财产,避免被权利人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
(二)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要配合法院审查核实情况,证明并非主观拒绝赔偿。
(三)暂时无赔偿能力的,有义务在有财产时继续履行赔偿责任,权利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执行,此时要积极配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