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供述罪行,如有机会构成自首,这能让法官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属于自首。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有立功表现的,也会在量刑上得到从宽处理。
(三)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尽力取得消费者的书面谅解书,这在量刑时是较为有利的因素。
(四)充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对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悟,避免恶劣态度影响量刑。
(五)仔细核查是否存在其他罪名竞合的情形,若有,依据法律规定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