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仅执行该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份额,执行前需先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主动配合分割,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执行纠纷。
(二)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双方财产。双方应积极偿还债务,若对债务性质有异议,可提供证据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
(三)执行中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若法院执行影响基本生活,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